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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6-30
  征地拆迁是由一系列的行为构成,既包含前期的征地报批手续,也包含征地补偿的程序。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村委会往往是最为活跃的角色,有时候,街道办事处的人员也积极参与。

  那么,村委会、街道办以及乡镇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各自的职责是什么?常见的违法行为又有哪些呢?

  明确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的定位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是行政机关。它不是政府部门,所以它能做的事,也将受到法律法规更多的限制。

  街道办,即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从政策贯彻、普法教育、社区建设到人口计生、参保人员管理、兵役环保,与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紧密相关。

   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乡镇,即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是一级政府,与街道办同等级。乡镇可以说是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在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常见违法情形

  ·擅自、强制征收土地

  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有权决定或实施土地征收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综上,无论是从征地的“审批机关”还是“实施机关”来看,都与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征地的审批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征地的实施机关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他们是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的。

   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强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先,针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需要用于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转让等原因使用土地并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随意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这显然是违法的,恢复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报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单地说,是否放弃承包地是村民的个人权利,其他主体无权干涉。

  ·以租代征,私自买卖、流转土地

  所谓“以租代征”,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直接分配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属于村集体所有,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分配或挪作他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由村委会或某些村干部任意决定的,而是必须专款专用。并且,补偿款的使用和去向必须及时、真实。

  ·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由村委会统一代替村民签订,有些村民甚至从头到尾都没好好看过补偿安置协议。征地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本人却不知道补偿安置的详情,也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实践中,诸如村委会、村民小组擅自“制作”有村民签字、手印的“放弃听证声明”等情形是明显的违法情形。

  村民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和其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方应当就这些补偿事项与村民单独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不是让村委会一并包揽。

  ·违法“截留”征地补偿款

   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截留的就是土地补偿费。村集体可以预留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比例多少,不是村委会单方就能决定的,需要符合当地规定:

  1.预留的土地补偿费必须用于村务建设。

  2.预留比例需要经村民会议决定,并符合法律规定。

  3.村委会应依法公开土地补偿款收支情况。

  综上所述,如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违法征地行为,建议尽早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合理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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