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是四川省某县某村的村民,其在该村建有220.59平方米房屋。2018年1月9日四川省政府作出通知,罗女士所在区域因修建工程需要征收拆迁。2018年4月3日,镇政府与罗女士所在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
2018年10月30日,罗女士与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拆迁房屋补偿总金额,其他附着物补偿,过渡费、安家费以及拆迁奖励和建成奖励等费用。
在罗女士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将约定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了罗女士。2019年7月9日,征收方对该房屋进行了拆除。
但罗女士把征收方起诉了,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罗女士提供的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能够证实征收方工作人员在涉案房屋拆除现场,征收方亦予以认可,故可确定征收方参与实施了强拆行为。
本案中,征收方未取得征地批复,未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拆除了罗女士宅基地上房屋。
法院认为,该行政强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超越职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征收方强拆罗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设定,在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等其他方式取得。因此,征收方关于“组织拆房是依法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该案涉征地行为发生时,尚未取得合法征地批准文件,上述征收方并非法定征收土地实施主体,所以其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
”虽然征收方与拆迁户签订有《补偿安置协议》,但从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基本要求出发,该征收方当然不能从所谓的合同约定而取得合法的强制执行权。”该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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