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某区村民卢女士的房屋遇到拆迁,2019年7月左右,街办在拆除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残留部分时,对卢女士的房屋实施了断电,并因拆除工作导致建筑垃圾封堵卢女士房屋侧门的出行道路。
卢女士认为街办对其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实施的断电、用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的行为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这些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街办在组织实施拆迁过程中,为保障拆迁区域内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断水、断电等措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导致他人道路被封堵的情形也并非必然违法,但以上断水、断电及封堵道路的情形必须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并应当及时恢复。
经实地查看现场,一审法院发现相关的拆迁工作早已完成,而案涉房屋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街办对案涉房屋组织实施的断电、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的行为违法。
街办不服,向成都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街办只是为了安全临时断电,也非故意倾倒建筑垃圾封堵道路;拆除工程基本完成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后,已恢复供电且清理了垃圾,只是因房屋内的电线被盗才导致室内部分房屋未通电。
对此项上诉理由,成都中院认为这仅能说明街道断电的行为有助于整个拆迁区域拆迁到位的行政目标实现,但街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整个拆迁区域进行无差别断电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亦未证明该种方式给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居住人带来的不利侵害最小,同时还未证明及时恢复供电并对建筑垃圾及时进行了清理。因此,成都中院没有支持该说法。
至于街办上诉称因房屋内的电线被盗才导致室内部分房屋未通电,即使该事实成立,应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街办断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没有联系,成都中院表示对此不予审理。
成都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虽然此条重在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应遵循文明执行的原则,但也说明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在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各种方式中,选择对当事人最小侵害的方式。
“本案中,街办在拆除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房屋残留部分时,应当充分考虑并有效保障拆迁区域内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居住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依据案情,街办断电及封堵道路一直持续了两个月左右,侵害了卢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违法。”该律师表示。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