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遵义市执法局称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杨先生在遵义市某区违法修建房屋。该局调查后确认,一年多之前杨先生在原宅基地上建了个二层楼,一共180平方米。
该局称,杨先生新建的房子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现情况后,该局当即向杨先生送达了文书要求其接受调查,但被拒绝。2018年11月,遵义市执法局确认:杨先生提交过申请,但由于其相邻关系处理不当,未给予审批。之后,遵义市执法局向杨先生送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
杨先生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杨先生修建房屋确实依法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取得该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杨先生在其宅基地上拆房建房,即使符合条件及有关规定,也应当依法在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定审批手续,获得规划及用地行政许可后,方可修建房屋。杨先生擅自修建房屋,遵义市执法局认定案涉房屋未批先建属于违章建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件的焦点是执法局责令杨先生自收到《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是否“明显不当”。
明显不当,是指行政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不合适、不妥当或者不具有合理性,是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了非常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是作为人身权之一的住宅权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杨先生在原有宅基地拆房建房,其修建房屋符合条件,且其已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建房手续,仅因存在争议未审批,事实上该问题可以通过申报审批程序,补办解决,使其修建住房合法化。此外杨先生修建房屋不存在影响公共利益而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拆除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遵义市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该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遵义市执法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了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在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有的拆迁办会借助类似的方式,达到拆了房子又不用给拆迁补偿的目的。这个案子相当于是一个判例,给了广大拆迁户法律上的提示。"京平拆迁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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