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郑女士在河南某市的房屋将被征收,她认为拆迁办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郑女士表示,包括她在内的一些居民拒绝签约后,拆迁办员多次采取堵路等行为逼迫包括她之内的居民搬迁。
2018年8月15日,拆迁办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郑女士房屋所在楼房主体结构严重损坏,安全性等级为D级,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并抓紧进行整体拆除。
其后,街道办以手机短信、微信、上门等方式对包括郑女士在内的部分未搬离人员送达了《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2018年8月30日,拆迁办封锁小区,禁止居民进入,2018年9月1日,他们的房屋被拆除。
郑女士不服,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律师认为,拆迁办先拆迁后办理征收手续,未经补偿即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其后,郑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办对案涉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
拆迁办辩称,案涉房屋是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的,或者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此,其拆除房屋的行为依法有据。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位于国有土地改造拆迁范围内,拆迁办未与郑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即以危房的名义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程序违法,拆迁办应对该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办强拆郑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即使案涉楼房确实为危房,拆迁办在进行拆除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危房”不是拆迁办实施拆除行为的唯一条件。“征收拆迁中,如遇到上述此种情况,拆迁户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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