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女士在某市有一套房屋,2017年7月31日,征收方发布并公示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XX棚户(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张女士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同日征收方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后,征收方选定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对张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张女士认为评估价格过低,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征收方达成协议。
2018年10月25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中载明,“对张女士的案涉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周边商品楼盘团购为辅给予补偿”。张女士对该决定不服,遂于2019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征收方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张女士认为,征收方确定的征收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若按此补偿价格,她无法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产,原有生活水平被降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依法允许拆迁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产权调换,但征收方没有保障自己的选择权。
征收方辩称,其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本身合法、价格合理。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时,补偿价格并不低于张女士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于张女士拒绝及时签约和接受征收补偿,期间市场房价上涨,补偿价格从“合理”变得“不合理”,这是张女士自身的过错造成,所以后果应当自负。
征收方同时表示,在提交答辩意见后不久,已向张女士送达了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房源告知书,明确告知了可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位置、面积、价格。
法院认为,张女士起诉要求撤销的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未要求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进行审查,征收方的答辩意见不成立。张女士选择的是产权调换,但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未明确告知张女士享有产权调换的权利,侵害了张女士的补偿选择权,应当确认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征收方已自我纠错,弥补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瑕疵。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对张女士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由征收人为拆迁户提供新的房屋,并计算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值差额,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征收补偿方式。
该律师还提醒大家,拆迁户有权对征收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征收方要充分保障拆迁户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在提供补偿选择方案中,征收方有明确清晰地告知义务,否则可能会侵害到拆迁户的实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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