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3500多平方米的房屋和厂房被征收,该公司不服该征收决定,遂向法院起诉。该案虽然经过一审被驳回起诉,但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该公司委托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最终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今天,京平拆迁律师以案说法,看看在征收过程中如何利用“四规划一计划”维权。
某公司在安徽省某市有一块土地,并在该地块上建有房屋、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共3535.44㎡。2019年4月24日,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附《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该公司的房屋、厂房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该公司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了律师帮助维权,律师认为,该棚户区改造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征收方辩称,为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经市政府批准,涉案项目被列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系经摸底调查、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作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提交的《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等证据能够证实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市政府批复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获得建设主管部门批复许可,被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另外,征收方依照法定程序委托街道办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公布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制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故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安徽高院认为,征收方提交的《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等证据并非规划许可,亦未明确说明案涉征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计划,不能证明案涉征收决定符合相关规划、计划,故征收方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安徽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一定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在实践中,如果征收行为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都属于违法征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征收补偿明显不合理,拆迁户可以此为突破点,与征收方进行谈判或用法律途径维权,以争取到合理征收拆迁补偿。”该律师说。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