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这是修路、建机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同于商业开发等情况,补偿只有这些,你们不用觉得低,这都是为了你们以后的权益。” 经常听到征收方这样的论调,但是,真的能以“为了公共利益”之名降低征收补偿吗?
这肯定是不合法的,事实上,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不存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补偿就比其他项目低这种说法。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拆迁户的意愿,给予拆迁户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拆迁户的生产生活。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国务院第590号令。
1、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拆迁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2、补偿方式:
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选择房产置换的:一般是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是参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1、补偿内容: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农村村民住宅,除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还应当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补偿方式:
(一)有条件的,优先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外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二)纯货币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再另外补偿宅基地地价;
(三)安置房: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综上所述,当您所居住的房屋或者您长期耕种的土地遇到征收拆迁时,您一定不要因为征收方的这种不合理的说法就妥协,接受这种不合理的征收补偿,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防被欺骗而造成自己合法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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