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的两处房屋均被拆除,却一直未得到拆迁补偿安置,但四年多后,村民才起诉,征收方辩称已过起诉期限,法院会如何认定?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是江西某市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两处,其中一处两层面积共计237.9平方米,另一处一层面积为106.02平方米。因土地储备需要,征收方需对张先生房屋所在的土地实施征收。由于对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争议较大,双方始终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12月29日,征收方强行拆除了张先生的两处房屋。但房屋拆除后,征收方一直未对张先生进行安置和补偿。
2018年10月14日,张先生向征收方邮寄征地拆迁安置与补偿申请书,请求征收方对其进行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安置与补偿,对其两处共300平方米的宅基地房屋安置两块宅基地并补偿拆迁补偿款;或者按照目前房屋所在地周边房地产市场的平均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征收方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张先生不服,委托律师于2019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不履行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履行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张先生进行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
征收方辩称,张先生拆迁补偿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政策,征收方多次派工作人员做张先生的工作,但均被拒绝,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张先生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9日,至张先生起诉时已有4年9个月之久,已过起诉期限。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依法负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在征收张先生集体土地上房屋后,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和安置,应当确认违法,且须继续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也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对张先生不履行征收土地补偿与安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征收张先生使用的两处集体土地及房屋履行补偿与安置职责。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
京平拆迁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村民,虽然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不适用起诉期限,但如果在征收拆迁中遇到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问题时,还是应及时、尽早维权,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