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谢谢你们”,这句话是来自陕西省安康市的方先生走出法院后与我们律师说的一句话。方先生的房子在2019年被强拆,历经两年的维权时间,最终在2020年12月底通过诉讼得到了自己满意的结果。常关注我们平台的网友都了解,征地拆迁套路多,很多征拆方会用各种手段促成拆迁工程。“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软磨硬泡做工作、威逼利诱骗签名等等,可以说个别拆迁办为了可以少补不补在征拆过程中使出了浑身解数。方先生的案子就是一起“以拆危促拆迁”的典型案例。今天我们就以该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危房”拆迁里的弯弯绕。
案情简介
方先生的房子所在地区因为存在水灾汛期,当地政府在2013年做出了《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自公告作出后,征收方与方先生多次进行沟通但对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10月当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鉴定,评定方先生的房屋为D级危房,但未将评估结果送至方先生处。而后征收方又对方先生出具了一系列的《补偿决定书》、《告知书》、《催告书》等法律文书。最终在2019年10月底将方先生房屋进行了强拆。后方先生为保障自身利益不被侵害,特委托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征拆宋金玉、董琛、刁文静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
征收方的辩诉
征收方在庭审中辩称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应急排危措施而非强拆行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鉴定分类,案涉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处于水灾多发地段,2013年我方已作出棚户改造的决定,征收方已按法定程序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且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应急排险解危措施不属于行政行为,又因应急措施有着紧迫性不同于常规行政权。征收方站在保护方先生生命健康权的角度上实施了措施,并没有损害方先生的合法权益。应急处置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不属于法院的备案范围。
征收方的漏洞
在庭审中征收方辩词中提到了几个关键词
1.危房的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方先生房屋被鉴定为D及危房就属于该规定中整体拆除。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还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即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本案中的鉴定是征收方委托的,且并未将鉴定结果送达至方先生,让方先生丧失了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权利。故该房屋鉴定不合法。
2.应急排险解危措施
征收方引用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认为该拆除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不应为法院备案范围。真的是这样么?《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等级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回到本案中,征拆部门并未依照该法做出决定或命令,也并非是在一定的区域内针对不特定主体实施发布预警,拆迁行为仅对方先生个人出具了法律文书,其行为并不属于突发事件,仅是利用应急措施偷换概念,让拆迁户认为其拆迁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3.强拆行为
案中强拆行为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未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自行拆除也构成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该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也为方先生取得了一个理想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看到在“以拆危促拆迁”的套路中,征拆方多以紧急避险作为违法强拆的借口,危房改造拆除房屋也有法定程序,对于我们拆迁户一定要认清征拆房屋中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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