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那家庭成员是否都有权签订《土地流转补偿协议》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判例看一下这个问题。
候姓一户是天津市某村的村民,并依法在该村承包了土地,候老先生是该农户在家庭承包合同上的签字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侯老先生在2008年去世后,候先生则被登记为户主,侯先生和姚女士(候老先生之妻)同为该农户的家庭成员。2014年之后在该农户承包土地的流转过程中,侯先生、姚女士作为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分别先后参与了清登、计价等活动,最终由姚女士代表该农户签订了《土地流转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侯先生却将某村委会、某镇政府起诉到了法院,主张姚女士不是户主所以就没有资格代表该户签订涉案的《土地流转补偿协议》,并且自己对该补偿协议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系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补偿也是对家庭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整体补偿,故家庭成员均可作为家庭代表签署补偿协议,并非只有户主才能签署。而土地流转也关乎家庭的重大利益,侯先生与第三人姚女士系母子关系,候先生称对其母亲签署的协议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对侯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
之后二审法院驳回了侯先生的上诉,再审法院也驳回了候先生的再审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通常情况下,农户在处理涉及承包土地事务的对外活动中,如农户成员为多人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作为承包户所有家庭成员的代表进行,而农户代表人则往往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或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等方式确定。本案中,候老先生是承包合同上的签字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因候老先生去世,在之后的承包土地的流转过程中,侯先生、姚女士分别先后参与了清登、计价等活动,也认可其与姚女士共同生活,相反则主张对于姚女士签订的补偿协议一事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土地承包关乎整个家庭经济利益,自然也关乎每一个家庭成员利益。遇到相关土地承包、流转、补偿事项时,建议大家能从法律角度思考相关问题,而不是一味的以自己认为的去考虑,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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