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涉及土地、房产等重要利益分配,也是矛盾最易激化的领域。在拆迁过程中,因征收方的违法操作或不正当操作导致拆迁户的补偿利益遭受损害的案件不再少数,那么,遇到这些违法操作拆迁户应该如何防范和应对呢?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将带您详细了解一下拆迁中的九大违法之处及应对措施。
1、拆迁办运用暴力威胁手段
运用暴力威胁手段的主要方式是限制拆迁户人身自由、对拆迁户进行人身攻击、采取扔砖头、半夜砸门、破坏拆迁户财产、打恐吓电话、散布恐吓传言等极端的方式。
拆迁户在遇到此种情况下,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保留好证据。在未及时得到警察帮助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力救济,但前提是必须是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且,需要重申的是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断水、断电、停气、停暖行为
在面对断水、断电、停气、停暖行为时,首先要了解断水断电的原因是何造成的。如果是因非水、电、暖、气等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与水电暖气单位和当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处理,另外可依法向拆迁主管部门要求予以查处;如果是与水、电、暖、气等单位有关首先要保留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的证据,可以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然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予以解决:(1)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部门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的责任,对于出现第一种情况,即非相关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拆迁户同样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及时予以通水通电通气通暖,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要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非法施工行为
如何界定是否是非法施工呢?可以依法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在依法核实确实是无证非法施工的情形的,向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比较常见的是写举报信、查处申请书等方式,要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4、非法拆迁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拆已经废止。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有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搬迁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5、偷拆行为
由于工期比较紧急等原因,相关部门会采取偷拆的行为,那么发生偷拆行为时,应及时保全证据,并拨打110报警予以破案,调查案件真相。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侵权等责任。
6、无手续非法强拆行为
无手续非法强拆也就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部门或单位实施强拆。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及时查清参与强拆的人员和单位,然后依据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警察参与拆迁行为
鉴于国务院及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警察参与拆迁,相信公安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将不再出现,如果一旦发现警察参与拆迁如何处理,要立即拨打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电话,对于警察参与拆迁的行为予以举报。
8、报警但警察不出警的行为
实践当中,如果有当事人报警但警察不出警的情况,此时采取自力救济是一方面,另外要及时拨打当地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电话,如果当地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不处理,要及时拨打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电话。如果可能的话,委托他人或自行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得警方保护。
9、如果警察出警敷衍了事怎么办?
实践当中面对警察出警敷衍了事应该怎么办呢?面对这种情况,应当记录警察的警号,并要求警察制作笔录,将证据保留下来,采取复议、诉讼、举报等方式予以处理。
征收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在面对强拆、逼迁、暴力拆迁等各种违法手段时,需要从拆迁办的实施拆迁程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切入点,提起法律诉讼,才能获得最终补偿。最后,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以上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帮助自己维权。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