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村有一项不成文的规定,“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水”,不让“外嫁女”享受娘家的任何福利,显然这样的做法让妇女失去了很多保障,更是对于女性相关权益的剥夺。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女性地位不断的提高之后,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对于自身的权益也更加重视。
一、“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几种常见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外嫁女分不到承包地,已经分配过的,结婚之后还被强制收回。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征地补偿款作为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补偿,户口没有迁出的外嫁女,还属于村集体成员,应当得到和同村村民一样的补偿权利。
3、宅基地分配权。对农民来说,宅基地是赖以生存的重要权益,又和征地补偿款紧密联系,有的地方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男女不平等。
4、集体福利。村委会经常以村民自治和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剥夺或限制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
二、“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涉及“外嫁女”的问题,一般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1、“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必须具备的前提。
2、“外嫁女”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也要区分“外嫁女”是否存在外出务工的情形。对于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性政策和措施,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即使“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3、“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则不能简单以其在娘家有无土地作为认定其安置补偿待遇的因素。
4、“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安置补偿待遇,则其安置补偿权利应予保障。
5、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村民会议涉及“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应当就相关情况调查核实。
6、“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就是要判断“外嫁女”是否存在有别于其他村民的不应予以安置补偿的事实状态。
三、外嫁女的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1、要求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所以如果“外嫁女”觉得村民会议或村规民约的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找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改正,当地人民政府应该执行监督工作,否则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2、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如果“外嫁女”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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