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由农村习俗所形成的习惯称谓,从前的外嫁女,通常指本家的成年女性,由于嫁娶的原因而到别处居住,而该女子回到娘家后,则称为外嫁女。
现在的外嫁女更多是指结婚不迁居女性。
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女性结婚要迁移户口,在结婚时提供户口本,只有登记功能,即:户口要迁移随女性心意。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结婚时选择不迁移户口。
女性出嫁后不迁出户口,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仍然留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如何确定其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省有不同的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3款: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从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开始,广东省开始实行“双轨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只要外嫁女的户口在村里,并且履行规定的义务,就必须认可该外嫁女的加入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试行)》第三部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中提及:婚后,外嫁女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比较固定的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只要其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就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户口未迁出的,并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果当地没有出台有关外嫁女成员资格的管理规定的话,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的具体机关,大多数地方都存在这样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样,在涉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或集体收入问题时,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村委会或村组为了少分或不分钱给外嫁女,便不认可外嫁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导致外嫁女的权益受损。村委会说,村民大会讨论后,不认可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说我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我该怎么办?”
所以,村民大会或村委会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特别不能有侵犯村民人身权、民主权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但是,维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各种权益。
因此,如果村民会议决定侵犯妇女权益,就是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这是不能作为有效依据的。外嫁女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能减损或增加,对外嫁女应依法、公正地处理。在村民委员会对外嫁妇女集体经济组织不认可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政府寻求协调或认定成员资格,假如协调不成,权益受损,或当地政府认可成员资格,但村里就是不给分配征地补偿款,也可以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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