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地方政府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对养殖场进行无补偿征收,这个时候需要我们自己先做个基本判断,可以从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方面来衡量,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
拆迁办通常用以环境保护名义执行拆除违章建筑代替拆迁,理由就是:
1、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用地,列入违章建筑,自行拆迁不进行补偿;
2、养鸡场占有耕地的,责令限期拆除,自行拆除,不予以赔偿。
3、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对养殖场拆迁不进行补偿或补偿。
通过上述方法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拆除的,其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毫无法律根据。对于这样的情况,因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制度、禁止养区、限制区域、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拆迁补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为了加强特殊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10条、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区等地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畜禽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面积。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括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境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对养鸡场较为关注的拆迁补偿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划定禁养区、禁养区、禁养区、禁养区、禁养区等,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造成畜禽养殖业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养殖场拆迁补偿内容包含:1、畜禽舍和附属建筑的补偿;2、停止生产、停止经营;3、搬迁费用;3、搬迁费用(拆装、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4、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乘以相应的折旧系数;5、搬迁费;6、临时安置费;7、畜禽贬损价值;8、拆迁补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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