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拆迁办与拆迁户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为维护自身权益,有人选择起诉。其实,就拆迁补偿而言,法律给予了拆迁户足够的保障,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拆迁过程,这些都是拆迁办惯用征收拆迁补偿方式,拆迁户们应特别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先拆迁后补偿
《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只有在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下,拆迁办才能要求拆迁户搬迁,不允许没有补偿就强制搬迁。
但是,实践中,一些拆迁办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经常提出拆迁后补偿的要求,这对于拆迁户来说是绝对不利的。拆迁户们要坚定立场,去谈补偿的时候不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一定不能轻易搬迁,否则最终很难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即便已签订内容合理、形式规范的拆迁补偿协议,也不能提前办理搬迁手续,而应由拆迁办依法予以补偿后再搬迁。我们要知道,强制拆迁行为违反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该法令禁止拆迁办采取诸如暴力、威胁、断水、断电等非法手段强制拆迁,因此,遇到强制拆迁行为的拆迁户不应轻易妥协,而应积极搜集证据,适时予以法律反击。
第二、只提供一种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办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剥夺了拆迁户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有违法嫌疑。按照国务院590号法令第21条,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
如果地方政府不顾拆迁户意愿强制安置,如直接在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只有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一种补偿方式,拆迁户可以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等待进一步协商拆迁补偿方式。拆迁办在作出赔偿决定时,直接决定赔偿方式,不保证拆迁户的选择权,拆迁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协议
按照国务院590号法令第25条,征收双方应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实务中,部分拆迁办会以较高的报酬或其它补偿承诺鼓励拆迁户在空白协议上签字,这就意味着空白协议本身存在违法行为,不利于拆迁办合法权益的保护。其结果是,被拆迁者有权拒绝签署空白协议。若协议中有空白项,则拆迁办事后填写的很可能与原始协商存在较大差距,拆迁办不愿履行承诺,这就意味着拆迁户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撤销或更改协议内容时,补偿利益将遭受很大的损失。总而言之,空白协议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可以拒绝,就必须留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签订了空白协议。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要注意拆迁补偿不合理不签字,不签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不信口头承诺,保留原始协议。
第四,以政策为理由压低拆迁补偿。
实务中,拆迁办往往以政策为理由,压低拆迁补偿,而不谈政策、谈单据,可以不顾事实,不计所征房屋的实际价值,地方政策不能大于法律,依法补偿才是正道。
《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价值不能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所以,如果你的房屋拆迁补偿平均价格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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