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拆迁用于经营的房屋,如果被拆迁房屋产权注明是经营用房,拆迁时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定
第21条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拆迁户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拆迁户进行计算。
由于老城区改建和征收个人住房,拆迁户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新建房屋。
第22条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拆迁户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征收房屋前的收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详细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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