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房屋拆迁补偿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于是,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以租代征”这种规避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避开征收审批程序,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这一现象明显违反了法律。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就是所谓的“以租代征”,也就是通过租赁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任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本质是规避法定农用地转让和土地征收审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逃避缴纳相关税费,履行耕地占用补偿平衡的法定义务。这必将对土地管理等基本制度如用途管制产生严重冲击,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其性质是规避法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扩大规划以外的建设用地规模。同时也逃避了纳税的一些有关的相应的税费、履行征收补偿平衡法定的一些义务。这些都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一定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居民住宅或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建设。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实务中,以租代征行为常见的表现,如用地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或基层主管部门直接租赁农民的土地,来进行一些招商引资。或转租农民集体耕地,或以中介名义出租,然后转租给其他企业厂矿等。
有的村民是自行把土地出租转包出去,对方进行了这种厂房的建设。在此要说明的是,如果转包出去,另一方仍在进行农地建设这种情况下,这不属于“以租代征”的形式,只是部分土地流转或转承包的情况。
其次就是村委会先租给农民,再搞非农建设,比如说建小产权房进行售出,这些情况都属于“以租代征”。
为什么说以租代征是违法的,因为我们之前也说过以租代征,本质上是规避非农化建设和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入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
一般来说,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土地,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使有关部门逃避了耕地占用和补偿平衡的义务,以及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农民朋友一定要拒绝,它不仅后续资金没有保障,而且也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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