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在疫情影响下经济发展较为萎靡,很多朋友们的生意都受到了冲击。为了能够有充足的现金来进行买卖运作,很多朋友会通过房屋抵押来进行融资获取钱款。那么这类被抵押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呢?抵押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今天京平拆迁律师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抵押房屋拆迁补偿归属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抵押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即使房屋抵押给银行了,抵押人(房主)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依然是补偿给房屋抵押人(房主),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抵押权会随着房屋拆迁而消失吗?
房屋拆迁后,建立在原房产上的抵押权会随着房屋拆迁而消失吗?当然不会,如果抵押权会随着拆迁而消失,也就没人再敢接受用房子作为抵押了。那么房屋拆迁后,原有的抵押关系该如何处理呢?
1、债务人提前清偿,解除担保
抵押权人(放款方)对于被征收方获得的补偿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放款方)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房屋被征收的,抵押权人(放款方)可要求优先受偿权。
2、重新设定担保财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因此,为了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抵押权人(放款方)可以要求抵押人(房主)提供其他合适的担保物,且新担保物的价值需要足以保障主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抵押人(房主)选择的房屋拆迁补偿形式是产权调换,那么抵押权人(放款方)需要和抵押人(房主)重新签署新的抵押协议。因为被拆迁房产和置换后的房产属于两个不同且独立的物,在原房产上设立的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无法及于置换后的房产。为了确保抵押权人(放款方)可以对抵押人(房主)产权置换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必须要与抵押人(房主)就拆迁补偿所得房产为主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且签订新的抵押协议。
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当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时,抵押人(房主)应依法清理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如果抵押权人(放款方)遇到抵押人(房主)拒不还款也不配合重新设定担保财产的情况,需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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