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受国家保护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征收补偿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对主体资格及其范围的限定,如果当事人已经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要先拟订、通过并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之后发包方方可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征地补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实施征地时,征地机关应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受偿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所有权遵循同样的原则,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程序。
行政机关拟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在拟被征收的承包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听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并告知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登记手续。
第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补偿费的支付问题,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是国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直接的法律关系,征地补偿费宜直接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或者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交。此外,如果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制占用农民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农作物,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行为构成行政行为违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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