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中,很多拆迁户对土地征收行为并无异议,相比之下更为关心的是能否在征收中获得合法、公平、足额的补偿。很多拆迁户由于征地进度不同,这就导致起诉原因也各不相同,对拆迁方不同行为提起诉讼原因也各不相同,诉求错误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此如何正确地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广大拆迁户需要关心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耿宝建撰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展开说来。
一、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签订的协议,协议一旦生效,签约主体均应该按照协议内容依约履行。因此,拆迁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针对协议效力问题,如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被征收人可诉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针对协议内容问题,如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遗漏了法定补偿安置内容,被征收人可诉请法院变更补偿安置协议;针对协议履行问题,如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未依约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可诉请法院解除或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二、诉拆迁补偿安置决定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可见,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针对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此时被征收人如果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违法或者遗漏法定补偿安置内容的,可诉请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三、诉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类
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包括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等行政行为。在没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不管被征收的土地是否被强制交出,被征收人均可诉请征收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诉请市、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征收人诉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责令被告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四、诉责令交地决定类
在已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的情况下,如被征收人认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履行不到位,或作出责令交地决定程序违法的,可诉请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五、诉行政强制附带赔偿类
在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决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强制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其行为违法。此时被征收人可诉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于行政机关应予赔偿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均已明确的,应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具体的数额;尚不能明确的,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在赔偿标准方面,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由此可见,行政赔偿应在不低于补偿权益的基础上,体现惩罚性。法院可根据行政机关具体的违法程度,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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