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关于补偿标准经常会有各种说法,那么这些说法是否符合拆迁政策呢?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就给大家解答。
一、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低
有的行政机关会称涉案项目是政府“公共利益”建设所需,不是商业开发项目,因而补偿标准偏低。事实真的如此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上述这六项规定几乎包括了所有种类的建设行为,没有列举上去的也以“其他情形”的表述一并揽入。可见,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允许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商业开发是不允许征收集体土地的。也就是说,所谓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补偿少根本是无稽之谈,因为所有的征地拆迁项目都必须严格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将实现全国统一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最近有网上流传说要实现全国统一,有的说是征收一亩地三万,有的说是四万,征收农村房屋是一平方米五、六百等等,那么补偿标准是否真如网上说的一样能统一化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一,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无论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还是其它补偿标准,制定主体都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而非国家统一制定。其二,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因地而异,这就决定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可能实现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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