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许多家庭都面临着拆迁,同时也会面临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困难,到底是该选补偿款还是选安置房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两种补偿方式和它们的利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实践中,一般是三种补偿形式:1.选房。2.选钱。3.两种结合。
一、选补偿款
即依照被拆迁人受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包括范围有: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附属建筑。
选择补偿款的最大优点是方便快捷,可以自由选择支配。但弊端也很明显,对于足额补偿款的争取相对困难,仅靠自身谈判很难得到高额补偿。
二、选安置房
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而产权置换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在房价日益上涨的今天,房屋不仅仅只具有居住属性,而且还具有金融属性。如果被拆迁的房屋面积较大,还可以置换多套房屋。但同时也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关心安置房的产权、面积、地理位置、交付时间、房屋质量等因素。在此为大家整理一些常见安置房的一些雷区:
(1)安置房成“小产权房”
就像所有人都有一个身份证件,不动产证是一所房子的合法性的直接证据。只有取得了房产证,才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拥有者,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然而,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被拆迁人往往会遭遇种种困难。比如:在办理产权证书时,被拒绝或者被告知是“小产权”,被拆迁人只能居住,不拥有所有权,并且交易受限。
(2)安置房“烂尾”,多年难交付
“先补偿再迁出”是拆迁的基本原则,即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的安置。但实际情况下,现房的安置比较困难,一般只会在两三年后才能交付。但是,我国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严格的法律限制。比如说,建筑工程要经过立项、规划、土地征收、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也就是所谓的“五证”才可开始。但在实际中,边拆边审批的情况并不罕见,安置房能否如期交房,是否烂尾就成了未知数了。
(3)安置房成“豆腐渣工程”
安置房竣工也未必“万事大吉”,安置房的质量也是良莠不齐。拆迁安置房的质量要求、验收、交房等环节确实对于拆迁户日后的生活条件、居住环境等有着深远影响。
针对以上雷区,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有关事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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