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的房屋因修建高速公路被纳入拆迁范围,在拆迁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给何先生施加压力,镇政府以某镇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名义作出x规拆字(2017)第xx号《限期决定拆除书》,认为何先生未经规划许可建设杂屋、围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何先生找到专业的京平拆迁律师团队。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实地考察、收集大量证据,遂向某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某镇人民政府抗辩称对何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某镇人民政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针对某镇人民政府的抗辩,京平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拆迁维权实战经验,发现案件的突破口,原告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许可范围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何先生所建房杂屋、围墙位于市规划局管理范围内,被告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法院在调取何先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查明涉案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认定某镇政府不具备行政行为主体资格,其作出的《限期决定拆除书》无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合法的行政行为首先要有合法的职权依据,否则面临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后果。正是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重视对行政行为职权依据的审查才赢得该案件的最终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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