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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强拆了房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0-11

  某公司拥有该公司西侧13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2018年8月某区执法局向某公司作出《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公告送达。2019年5月某区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某公司有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但在复议或者诉讼的期限内某区执法局便强拆了其中编号为006的建筑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代理其维权事宜。

  

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强拆了房屋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过分析案件的详细情况,指导某公司搜集准备诉讼证据。律师以某区执法局以强拆行为的程序违法,指导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决定书违法和确认某区执法局的两个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某区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一审判决之后,某区执法局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案件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认定,最终也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了某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

  

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强拆了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强拆了房屋

  因此对违章建筑的查处要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合法程序是:初步立案、调查及收集相关证据、审批作出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举行听证、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等待违法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催告、作出强拆决定、发布拆除公告、强制执行等。本案中,某区执法局的强拆的前置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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