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向相关部门报警,对方也接警了,却只是电话反馈报警人,并未出警。在我们朴素的认知中,接警不出警是典型违反公安规定的行为,但当郭某某遇上“帮拆”,报警却无人前来,为此将公安局告上法庭后,却被区法院驳回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郭某某的房子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并且一直没被拆,直到一天夜里一伙不认识的人突然闯入他家实施强拆,甚至带着工具上了房顶。被吓坏了的郭某某和妻子当即报了警,但相关部门只是致电了解,得到了“村委会在帮拆”的答案后就没再有动静。因为报警,拆迁队伍被惹怒,竟然将郭某某打伤,第二天郭某某就被打一事再次报警才得以立案。
之后郭某某的妻子牛某某越想越来气,直接将渎职的公安局告到了区法院,请求判决其接警不出警的行为违法。但区法院却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牛某某接下来的上诉、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牛某某走投无路只得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在分院调取证据审查过后,认定公安局的行为违法,随即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案子发回重审,并最终得到改判,公安局不出警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确认违法。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为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而本案中郭某某报警时生命和财产安全已经收到了威胁,但公安局却以村委会“帮拆”为理由没有出警,而“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公安局的法定职责。
何况帮拆行为本身并不合法。“帮拆”一般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再有村委会或村委会委托的开发公司来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除。但村委会只是村民意思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机关,本身就不是征收和拆迁项目的主体,也并不能决定和实施拆迁,村民代表会议虽然可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却不能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再授权村委会予以处置。可见“帮拆”本身就不是合法行径,公安局却以此为由推脱出警,可谓错上加错。
以及公安机关声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尤其是在郭某某说明自家被陌生人携带工具闯入,甚至上了房顶的情况后,罔顾老百姓的处境,盲目地认为村委会行为不会产生什么后果,自家的村委会和村民,“帮拆”也只是小摩擦罢了,致使强拆人员被激怒,打伤了郭某某,若非郭某某受伤不致命,险些酿成大祸。
公安局消极怠工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生、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刻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公安局本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百姓生命财产安全而存在的部门,但因为他们的不尽责,老百姓甚至受到了更大的伤害,试想,如果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出警了,郭某某可能就不会负伤,起码伤情会更轻些。
当大家遇到接警不出警,以任何理由推脱出警,尤其推脱理由本身也不合法的情况,都要谨记这是违反法律和警察职责规定的,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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