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前来咨询的被征拆人,谈得最多的话,可能就是劝他们不要贸然地签征收补偿协议。因为大多数拆迁户所面临的问题,都在于拆迁补偿款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款的标准,虽说有法律的规定予以保障,但只规定相当模糊的标准,要求不降低被征拆人生活水平,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一标准过于模糊,何为合理、何谓公正,依靠征拆补偿的实施过程中各地政府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之规定,各地政府制定了一些裁量基准,比如各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这些裁量基准虽说旨在约束行政机关,但由于位阶不够高,所以当事人使用协议予以变更,虽说存在争议,但也难说违法。
便有一些征拆单位以较低的补偿价格,诱导老百姓签订补偿协议。很多人不明道理,也不了解情况,贸然地就签了协议。一旦签了协议,协议就具有了形式确定力,被征拆人就很难再以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反悔。对于这种因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不满的情况,如果没有签补偿协议,则一切都还可以挽回。如果已经签了协议,事后又不满,就很难维权了。
那么是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就一定不能反悔了吗?
不是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含几个部分:有法律规定可以自由裁量的部分,上面已经提到了,征收单位和被征拆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签了协议以后一般就不能反悔。所以在签协议前,一定要把拆迁标准谈到自己能欣然接受的水平,否则,就应该拒绝签协议,并寻求法律帮助。
拆迁补偿的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以上三个补偿项目属于法定的补偿范围,在征收房屋时必须予以补偿。如果只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而没有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以及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则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征拆人即使已经签订了协议,也可以再主张索要搬迁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费。换句话说,即使签了协议,也不必然意味着不能再要求其他费用。不会无处告冤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条规定只是对那些已经签了协议的人来说才有用,告诉他们不应该放弃,仍然可以维权。并非想麻痹与拆迁单位交涉过程中的警惕心。
一般的情况下,所有的补偿都应该一步到位一次补偿,不能拆分多次。比如,假如你有一个工厂要被拆迁,当你看到补偿协议里只有房屋的补偿时,你当然应该向拆迁方要求搬迁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拆迁方可能会告诉你:“可以,不过你得先把协议签了,剩下的这些补偿,后续再慢慢落实。”如果你轻信他们的话签了协议,你就错了。因为只要把房屋拆了,你就失去了和拆迁单位谈判的筹码,由主动变得被动。拆迁单位会一拖再拖,直到你走司法程序。
此外,违反法律程序的。被征收财产的评估是十分重要的程序,如果在征收行为中,房屋评估机构不是按照法律规定选定的,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评估人员或者评估流程违法。造成别人的房屋评估价格明显高于自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请求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房屋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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