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发生拆迁单位单方撕毁补偿安置协议的事,给被征收人尤其是房屋已经被拆除的被征收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像农民、小市民这样的被征拆人,本来就不像行政机关似的可以命令别人做什么,只能被动地承受权力机关的决议。而好不容易争取到的补偿协议,却还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危险。拆迁方去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户退钱,法院有时予以支持,理由是:行政机关拥有行政优益权。
你可能感到不适,但是没有什么办法。这不是第一次体验到这种权力的厉害。土地为什么能被征用而不是自愿平等地使用权买卖?你为什么只能服从而不能拒绝?尽管可能不满,但你可能没有真的思考过。哪怕大胆地想发问凭什么征收土地之时,想必旁人的质疑也会让你退却。这都是行政权运作的结果,具体又是行政优益权的体现。
行政优益权是什么?
先行处置权: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先行处置。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四个步骤:传唤、讯问、取证、裁决。但是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程序的制约,先行处置,比如先行扣留。
获得协助权:就是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协助配合。比如,防疫人员在防疫的过程中,要求公众配合工作的权力,就是获得协助权。如果不配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定为有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便是违法的,也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如,沈阳某商铺超期经营,当地行政机关认为那些商铺是非法建筑,遂予以拆除。行政机关的行为合不合法?我们认为当然是不合法的,因为超期经营的商铺,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将之拆除,当然违法。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强拆行为在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强拆推定为合法有效。
协议变更优先权:和其他行政协议一样,只要有“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理由,行政机关就可以撤销、变更《补偿安置协议》,要求被征收人退回拆迁补偿款。
可以这么理解,行政优益权就是要求你服从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虽然这个概念很陌生,但内容并不新鲜。行政法诞生之前的古代王朝,可以说是政府行政的典型范式。
行政优益权在如今之所以能合理化,是因为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基础之上。公众心里不愿意,但仍然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也是因为他们心里不知不觉地认为“它也是为我们好”。
但公共利益毕竟是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概念,什么是公共利益,缺乏行之有效的机制来评估。修公路可以说是为了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区域间经贸往来,最终家家户户受益;修住宅可以说是城市开发,普及公众;行政机关讨回拆迁补偿款,也可以说是增强行政机关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因为本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所以干任何事情也都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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