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官司,没有证据怎么能赢?
关于证据的京平拆迁律师的四个问答:
律师,这个案子有多少胜算?
答:我没法给您回答。不是我不愿回答,而是因为,我没有看到您的任何材料,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没有证据的官司必输无疑,没有证据自然也无从判断一个案子胜诉的概率。
无论打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因为证据如此重要,所以必须搜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才能增加在法庭上胜出的概率。
律师,我不知道什么是证据?
答:但凡一切可以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都是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八个种类,分别是:
一、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如信件、通知、决定书等等。
二、物证。物证是以其物理形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刀、衣物、书籍、毒药等等。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借助电磁、光电、电脑技术手段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诸如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实体唱片、DVD均属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概念比较复杂,却应用得非常普遍。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录音、手机录像均属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证人证言就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情况作出的陈述。
六、当事人陈述。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当事人,如拆迁中,当事人为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他们两者的陈述是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意见。行政诉讼法中常见的鉴定有文书鉴定,会计鉴定,医学鉴定,科学技术鉴定等,一般是由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对难以当庭出示的证据就地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勘验笔录不同于现场笔录。
如何去搜集证据?
答:最重要的证据是书证和电子数据里的照片、录像、录音。书证之所以成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因为书证直接将案件的事实真相记载在纸面上,虽然很多并不是完整的记录案件事实,但即使只能够证明一小段事实,也足以决定案件的走向和结果。但书证必须具备证据效力才能产生上述作用,即必须满足合法性(来源合法)、客观性(是真实存在的,并非品控捏造)和关联性(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并非与案件毫无关系之物)。
而录音则因为制作隐蔽、安全的特点被广泛运用,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录音制作应遵循一些需要注意的规范。
制作录音时,要有意识地指明对话双方的身份,哪边是某位领导?哪边是拆迁户?都最好在录音中得到体现;另外,对话内容应该尽可能具体,制作录音者应该尽可能引导对方把事情的细节全盘说出,即便不能,也要让对方尽可能多说;同时,录音资料必须真实、连贯和原始。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一旦录音被修改过,其证明力会大大降低,因此不能对录音进行修改剪辑;孤证难立,仅有录音是不够的,还应该辅以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等其他证据;最后,录音应当合法,在公共场所、电话里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下的声音,也是合法的证据,但倘若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录音则是非法证据,效力受损。
拍照和录像大多是当面进行,可以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威慑违法的拆迁人员、指挥人员、领导干部,但也可能激怒他们。因此拍照和录像应该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拍照和录像的内容应该将拆迁者,房屋、院落的情况等画面内容采集下来,尽可能保证全面、完整。
哪些事项是我们应该举证证明的?
答:不满违法强拆、不满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违法建筑认定、不服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一些情形下原告(行政相对人、拆迁户等)也要承担证明责任。第一,若证明起诉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起诉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案件中,需要证明原告曾经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第三,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因行使职权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如遭遇非法强拆,需要证明被告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如果无法举证,可以适用推定。
如果被逼迫、欺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行政协议,而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协议,则原告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其被胁迫和欺诈的事实存在,倘若证明不能,则无法撤销补偿协议。
总之,当遇到拆迁问题时,搜集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足够的证据才能增加在法庭上胜出的概率。在搜集证据时,要注重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遵循法律程序,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只有了解证据的种类和如何搜集证据,才能在拆迁维权中有所准备,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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