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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事实根据收集要点:主体、程序与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2-26

行政诉讼的事实根据收集要点:主体、程序与注意事项
 
在行政诉讼的司法进程中,公正的裁决如同天平的平衡,而事实根据的收集则是天平的基石,对整个案件的走向起着关键的决定性作用。行政诉讼所涉主体多元,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无论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实现,都紧密依赖于事实根据的准确、全面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事实根据收集的主体、程序、要求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构建起了一个严谨的证据收集体系,确保行政诉讼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据收集的主体与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即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情况除外)。
 
法规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以防止事后补充证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于当时的事实依据。
 
法规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的举证权利与责任:
 
原告有权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法规3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需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除非存在特定情形。
 
法规4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收集的程序与要求
 
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
 
法院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认定,或程序性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情况下,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法规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时,可申请法院调取特定类型的证据材料,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涉及秘密或隐私的证据,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规6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证据的形式与合法性:
 
提供的书证应符合一定要求,如提供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等。
 
证人证言需写明证人基本情况,有签名或盖章,注明出具日期,并附身份证明文件。
 
三、注意事项
 
被告不得事后收集证据: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事后收集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并明确证据持有人的信息、申请调取的内容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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