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案件当中,不论是非诉程序还是诉讼程序,最重要的就是证据,人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虽不全面但也体现出了证据对于依法维权的重要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举不出证据,导致我们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拆迁户和作为土地拆迁户的农民由于在与政府及开发商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利益不断受到侵犯。因而需要拆迁律师介入,法律维权,其中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的保证,也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位置,更便于拆迁律师维权。
对于对证据有效性的判断,如何才能取得有效的证据,是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但我们当事人自己必须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力证据。
一、启动调查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第一步。
想知道对方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对于是否存在“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借助法律调查程序往往能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配合调查,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中可能存在被申请人未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等,都表明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这就存在如何举证的问题?鉴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但是“查阅”并不等于“复制”,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复议机关往往仅允许当事人查看,而不允许当事人以拍照或者复印等形式复制卷宗材料,导致我们无法在诉讼过程中就被告并未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相关证据进行举证。
建议广大拆迁户和拆迁户在行政复议被受理后,要及时去复议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一些地方的复议机关允许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如若复议机关拒绝复制,仅允许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那么我们也要做到心中有数。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向复议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法律还对于其举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期限,这些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后及时去人民法院复印相关证据。一是为了核实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二是为了及时取得对方证据,准备庭审。
再次就是庭审中被告仅提交证据复印件如何应对?
核实相关证据是否有相应原件,再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对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行政机关对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规则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举证时必须提供原件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审慎、严谨的审查标准,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定程序。
四、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即房产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修建年代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拆迁户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办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五、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证明(一般为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证书);
(2)地上附着物估计的证明;
(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等。
(4) 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
(5) 征地方案
(6)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
(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上述需要的证据以当事人可以提供的为准,有的东西是需要律师调查取证的,政府为了规避通常不会提供给老百姓自己。
同时提醒: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户拥有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和 所有权,拆迁办的非法占地施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面对征地拆迁,当事人在维权中,要做到理智清醒,依法办事,及时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以免遭到拆迁办的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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