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当中,全国失地农民以每年200多万人的速度增加,据推测若中国未来的城市化率达到50%,2000-2030年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政府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而很多农民不愿意土地被征收,并由此产生抵触心理,往往导致拆迁维权上访等一系列问题,引发土地冲突,带来额外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而从农民的视角出发,对究竟是什么影响农民征地意愿的因素了解的太少。显然,了解农户征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对于优化征地行为和完善征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的深沉。”不论城市、乡村,每一块土地都有自己的语言、美丽与自信,值得土地上的人们留恋,同时也能承载人们的梦想。为什么农民不愿意面对征地拆迁?现实中存在对农民的拆迁补偿少,缺乏合理完善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等多种原因。首先来听听农民自己怎么说:
“我们被征走的耕地,加上赔青费在内每亩补偿三万一千元,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得把地卖给他们,只有土地补偿款,没有社保、低保等方面的安置;我们家有五口人,共四亩地,被征走三亩多,现在打的粮食不够吃,没了土地,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像我们这样上了年纪的,只能在家吃老本,那点拆迁补偿费早就花完了。”
该村另一村民称,“我们和白庄村被征走土地一千多亩,征地时,承诺的很好,征地后,什么也不管;我们以前种些粮食、蔬菜,搞些养殖,生活基本还过得去,现在地都没了,日子过得艰难。因为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占地企业根本不用我们这些当地人做工,村里一些失地的老年人确实可怜,七、八十岁了还顶着烈日在马路上扫地,除非瘫在床上,否则,根本没人管”。
从农民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有几个关键的原因是农民不愿意进行征地拆迁。
一、本身心中就是不愿放弃土地,这甚至与是否已进城生活,是否有稳定职业无关。
遇到的一个典型的极端例子,是一位已举家迁住城市,有稳定生意,资产上千万的“农民”,仍然不肯放弃农村的土地,甚至在拆迁时拒不接受任何赔偿条件,坚决当钉子户。土地被农民视为长期的生活保障,那位“农民商人”不肯放弃土地的理由就是,万一将来城市经济形势不好,生意不好做,还可以回家种地。自从国家取消农业税,又陆续出台一系列惠农补贴政策,土地对农民而言已带有福利性质,让农民难以割舍。
二、是城市生活成本太高,农民经济基础薄弱。
农民收入低,农民家庭收入以务工收入为主,但受限于教育水平、年龄等因素,主要从事的是建筑业、餐饮服务和工厂流水线等低端体力型工作;工资待遇低,且与年龄增长成反比,随时可能失业。随着中国城市过度膨胀,城市生活成本急剧抬升,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产业凋敝,大量农民工返乡,农民已经感受到城市经济的脆弱,不愿进城和不肯放弃土地,就是这一心理的反映。
三、最关键的原因是土地征收的拆迁补偿价格太低,失地之后的后续保障缺失。
征地拆迁的拆迁补偿都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规定的,国家不可能具体的定一个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这不可能也不现实。当地政策文件下发了,还有一个解读的问题。拆迁办为了拿地,总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读。土地政策这么复杂,农民哪里闹得清楚,而且没有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绝多数人一边听着拆迁办的忽悠,一边总觉得有哪里不对。最后地被拿走了,和拆迁办往往也不知如何争辩。而且,征地的人往往能言善变,政策文件头头是道,地方发展的大计娓娓道来,农民们看起来自己的地没了还是应该的,而且国家已经对自己照顾有加了,心中自然窝火。征地的出于各种原因往往势在必得,常常人多势众,声势浩大。征地过程中涉及利益很大,面对失地的恐惧,看着不多的拆迁补偿,矛盾冲突自然就难免了,农民自然恨不能不要遇到拆迁征收。
拆迁办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征收之后,后续的保障并没有做好跟进和完善。就比如说失地农民专项社保资金的配套专用,政府为了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从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社保局向用地单位收取的安置失地农民的社保专项资金。然而在很多地方,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并未用专项社保资金安置失地农民。
例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定,地方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复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将社会保障费用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用账户”。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相关部门只知道收取该项资金,却并没有将社保专项资金用于安置失地农民,上亿元民生资金长期躺在账上“睡大觉”。
可见,农户征地意愿不仅受政治结构、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其他如,是否具有非农就业技能、受教育程度、非农收入比重、被征地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等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而年龄、老人及儿童在家庭中的比重、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和征地权由谁决定等都具有明显的负向影响作用。
农户被征地意愿的影响因素众多,涉及家庭特征、当地经济状况、对征地制度的了解以及以后的生活发展等等,仅仅给予单纯的经济补偿并非合理安置失地农民的有效途径。拆迁办仍需努力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同时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提供就业培训、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增强征地后农户可持续生计能力,让农民更好的分享城市化、工业化成果,减少农户对征地后可持续生计的顾虑。同时,对于失地农民身份的转变也应关注,通过各种途径帮助他们积极融入市民生活,更加有尊严地生活在法治国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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