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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5-3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办与拆迁户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它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践中由于公权力的介入使原本应当平等的拆迁行为变得并不平等,拆迁办无所不用其极的想要从拆迁中获利,不只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甚至还在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耍手段、有猫腻、设置种种陷阱。那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如何拆迁维权?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如下:第一,拆迁户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即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怎么办?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大多都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

  三、拆迁办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因拆迁户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拆迁办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拆迁户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拆迁户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拆迁户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拆迁办以签字盖章为由,将拆迁户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拆迁户可以主张这份合同拆迁户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办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拆迁户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办拆除。这对拆迁户是极为不利的。

  这提示拆迁办尽量要求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将自己那份协议妥善保管。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拆迁户也可采取法定的录音、录像等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严重困难的事实,多数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再次就是法院基于保护交易的考量,在无严格、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的主张。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两种: (一)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实践中由于经法院特殊程序的认定极其复杂,证据的完备程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建议大家尽量谨慎,不要等到签订后再去补救。

  七、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继承房屋的产权情况较为复杂,房屋为共有。关键点在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拆迁办与其中部分共有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办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办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

  八、可以适用以下几种情况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的: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如拆迁指挥部、无委托关系的主体等)

  3、提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4、拆迁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6、拆迁办和拆迁户相互勾结,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办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所以当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协议的主体和内容进行确认,例如房屋回迁时间、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否则当对方承诺的条件不能实现时会出现像踢皮球一样让拆迁户找来找去,所以出现推诿情况,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时,切不可依赖于拆迁办的作为义务和口头承诺等,因为拆迁办常用一定的口头承诺等拖着拆迁户,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是拆迁办的胜利。要知道有谚语称:“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所以 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及早地的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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