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的法律问题,比如拆迁补偿是按照人数补偿还是按照房屋的面积补偿,我的城中村改造为什么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怎么界定等经常迷惑着广大拆迁户。因此也有很多拆迁户前来咨询京平拆迁律师,说明拆迁户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注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此小编对于一些拆迁中的常见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希望对拆迁户正确认识拆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所帮助。
城中村和棚户区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从一定意义上讲城中村完全具备棚户区的特点,平房密度大、脏乱差、配套设施落后等等。那么棚户区改造能不能包含城中村改造呢?这里是可以的,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几个类型,其中《意见》
明确规定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由此可见一些地方将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拆迁化为棚户区改造是有依据的。
违法强拆被废止了吗?
违法强拆,根据字面意思就是违反房屋权利人的意愿强行拆拆除房屋的行为,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名词,只是人们对一种行为约定俗成的称呼。违法强拆是推动拆迁进程的重要手段,那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违法强拆行为真的不存在了吗?
此问题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而出现。根据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就是行政违法强拆。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了许多修改,其中热点之一就是行政违法强拆的废止,这是立法者根据旧的条例实施中因为行政违法强拆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反思和整改,但是新条例并没有彻底将违法强拆废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现存的合法强拆手段——司法强拆。因此,违法强拆并没有消失!
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怎么界定?
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其实就是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但是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却没有规定,因为它是一个过于抽象的事物,古今中外无数人想给公共利益确定一个定义都没有成功。
既然公共利益没有准确的定义,找到一个组织来代表行使公共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拆迁中什么组织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呢?政府无疑是最好的代表,现代社会普遍认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虽然政府可以代表公共利益,但是其行为还是要受到严格限制,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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