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城镇化的必经之路,但也涉及多方利益,导致违法强拆、暴力拆迁不断,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在这个大背景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称“590号令”)应运而生,该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各个地方的征收工作以此为操作规范,拆迁户亦是将其视为依法维权的核心依据。
今天拆迁律师就590号令的重点法条的一部分给大家进行详细解释,助力各位依法拆迁维权。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拆迁户)给予公平的拆迁补偿。
拆迁律师释法:本条最重点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平补偿”两点。
关于“公共利益”,由法律规定可知,对个人或单位的房屋进行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征收行为大多虽然是为了“商业利益”但为了让征收合法化,很多地方会打着公益目的的旗号,比如“棚户区改造”或“危房改造”等,究其实质却是商业开发,此举只是作为规避法律束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途径。
关于“公平补偿”,该条例首次提出拆迁补偿要遵循——公平补偿的原则,使广大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有了明文保障,按照上下文的理解,拆迁补偿应当包含房屋的重置价格以及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搬迁安置费用补偿以及其他相关可得利益的补偿,例如停产停业损失等。而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拆迁律师认为第二条关于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的补偿标准就是:拆迁户居住条件与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有违反“公平补偿”原则,做不到“拆一还一”(保证拆迁户在市场上能买到与被征房屋在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维持原有居住、生活水平,请及时和专业的拆迁律师联系,及时依法维权。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拆迁户认为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拆迁户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拆迁律师释法:上述两条详细规定了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征收部门拟定—市县级政府论证---公告初步(不少于30日)---法定情形下启动听证程序---将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布。
而在很多地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公开透明,更没有广泛征求大众意见做到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拆迁户根本不知补偿标准,更没有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经常是“暗箱操作”,和每家谈的标准都不一样,让拆迁户找不到具体的依据和标准。更有甚者,将公告贴于隐蔽处,拍照留作证据后即刻撕下,当拆迁律师介入提起法律程序时便堂而皇之的说已完成公告。这些行为均是对法律的轻视与亵渎,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590号令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其中每一个条文都是对征收行为的约束与规制,同时也是对拆迁户的保护与引导。所以拆迁律师在此特别解读其中重点法条几个,还有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
作者:侯孔燕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相关案例:国有土地上特殊类型房屋的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案件想要自己维权?核心问题要注意
原文链接:http://www.jinglawyer.com/zhuanjiadianping/7885.html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