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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效力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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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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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建筑公司欲取得某市一大型工程施工项目,在资质不够标准的情况下,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乙公司商定,挂靠在乙名下,向乙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借用乙的资质证书参加竞标.由于甲公司的出价最低,获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权.建设方在招投标活动中,已经知悉了甲的挂靠行为,但并未表示异议.工程完工后,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导致巨大损失,建设方赔偿损失后,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 解答]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有些无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低资质的承包单位采用资质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实践中还存在转让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联营、内部承包)的情形。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借用具有资质条件的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质量缺陷和其他损失,由挂靠公司与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由三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被挂靠的公司应将收取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退还给挂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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