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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起眼的拆迁程序,最后都成了取胜的关键!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2-21

  我们都知道,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所以,政府行为既要做到程序合法也要做到实体合法。如果程序不合法是很难保证实体的公正的。本文的主人公就因为陈述、申辩这一项程序性权利,在行政诉讼中取得了胜利。

这些不起眼的拆迁程序,最后都成了取胜的关键!

  突遇征收,无故受到处罚

  元先生家住河南省汤阴县,2007年元先生自建了一处住宅供一家人使用和居住。但是2016年5月份,元先生突然被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告知,住宅占地未经过依法批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所以在5月13号对元先生下发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元先生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好端端的房子,在没遇到征收的情况下,也相安无事,时隔九年,偏偏遇到征收,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这难免有点让人匪夷所思。元先生当然不会就这样忍气吞声,在经过多方打听以后,元先生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并且委托了资深拆迁律师薛正懿和专业拆迁律师孙超、蔡晓仪作为他的代理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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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诉讼,拆迁律师有条不紊

  拆迁律师介入的第一步就是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复议,因为拆迁律师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以挽回当事人损失的机会,也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能让问题得到解决。于是,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元先生向汤阴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却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为由维持了汤阴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这个决定也是意料之中的,但是这并不能阻止拆迁律师进行拆迁维权的步伐,反而坚定了律师的维权决心。于是,拆迁律师一纸诉状,将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和汤阴县政府共同告上了内黄县法院(这里面涉及的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请求法院撤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且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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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簿公堂,被告毫不心虚

  当然作为被告方,国土局和县政府也不会善罢甘休,他们辩称元先生在2007年建房时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合法用地手续,而且国土局向元先生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办理的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且也提交了一系列证据。

  面对被告方的狡辩,拆迁律师也不甘示弱,对被告方的证据针锋相对地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据理力争。拆迁律师指出,汤阴县国土局于2016年4月12日向原告元先生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且告知元先生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元先生在2016年4月15日向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了书面材料,认为2007年建房时告知过村委会,拆迁过程中该房屋有补偿单和棚户区改造文件,属于政府认可的合法房屋,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元先生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

  拆迁律师据理力争,法院还以公道

  面对拆迁律师的质疑,被告方显得有点无言以对,而法律毕竟是公正的,在证据面前,是不允许任何人胡言乱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所以,法院最终的判决是撤销汤阴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当然汤阴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被撤销。

这些不起眼的拆迁程序,最后都成了取胜的关键!

  经过该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程序性权利在法律维权中所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可能某一个在当事人眼里毫不起眼的程序在拆迁律师眼里就是拆迁维权的关键,也正是这一个小小的程序决定了案件的成败。所以,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拆迁户,如果您正在遭遇拆迁困扰,而您不知道从何处着手,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贻误最佳维权时机。让拆迁律师为您保驾护航,争取早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作者:于娜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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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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