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了解自身所处环境发生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权利。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民参与权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保障公民上述权利的最好手段。
但是在现实当中,作为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执行者,相关的政府部门却无视此项公民权利。在本文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例要讲述的就是这种情况。
拆迁补偿不合理,申请信息公开,政府答非所问怎么办?
家住重庆市彭水县的李先生和聂先生均在国有土地上拥有房屋,后因为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进行项目建设,严重危及两位先生的房屋。为了核实相关部门建设的合法性,两位先生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征收两位申请人位于重庆市彭水县某处房屋的征收决定、征收红线图、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的审批材料。
时隔三个月之久,两位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的《答复》,答复称彭水县某处房屋的征地红线图、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保存在彭水县国土局,而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无需作出征收决定。
两位申请人明明针对自身国有土地房屋提起的公开申请,而被申请人却以集体土地上的相关信息作出答复,这不是明显的答非所问吗?李先生和聂先生当然不服,于是在京平拆迁律师梁开贵、蔡晓仪的指导下,两位申请人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面对两位申请人和两位拆迁律师的质疑,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轻易妥协,向复议机关主张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
复议机关最终经过严格的审理,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理由的: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了答复,但是其《答复》的内容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其所作的《答复》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拆迁补偿不合理,公民有权申请信息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对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还有相关部门置若罔闻,建议大家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向拆迁办亮剑,只有这样,自己的权益才会得到保障!
作者:于娜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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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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