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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制度发展与挑战高峰论坛解读违法强拆与拆迁主体下移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4-24

  4月16日,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制度发展与挑战高峰论坛上,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与某律所共同发布了第7个《中国拆迁年度报告》(下文简称《报告》),此份报告总结了2016年拆迁活动的新特征以及2016年十大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报告》中提出的2016年拆迁活动新特点中有两点值得广大拆迁户注意:一点是暴力拆迁手段更无底线;另一点是拆迁主体下移现象明显。

  一、违法强拆问题

  《报告》指出,“违法强拆无底线,使得拆迁矛盾居全国矛盾之首”。针对暴力拆迁问题,国务院早在2011年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禁止政府擅自“行政违法强拆”,政府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或者降低“血拆”的悲剧发生。2016年通过自媒体揭露的“血拆”事件在100件以上,这些房屋都不是法院组织或者通过法院授权的“司法强拆”,也就是说全都不合法。在这些违法强拆背后,除了违法强拆主体不合法外,被拆房屋是否都符合违法强拆的条件,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法律上,无论是程序的不合法还是实体的不合法,都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血拆”案件,无论是违法强拆方还是被违法强拆方,为了争取或保护自身的利益,有些人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拆迁征地本是国家为了公众利益进行再建设的第一步骤,而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本就应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你我他。为何拆迁导致的矛盾成为全国矛盾之首?我想,这主要是因为多数拆迁活动具有违法性导致的。

  二、拆迁主体下移问题

  关于拆迁主体下移问题,《报告》指出,“许多区、县政府将征收拆迁任务下放,由街道办、居委会和村委会等牵头拆迁或者成立拆迁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何上级政府要将任务下放呢?《报告》指出“主要是因为,即便造成拆迁纠纷,区、县政府也不会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法院管辖权被留在基层法院,方便疏通。”

  其实,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起不到规避法律的效果。在本人看来,上级政府将任务下放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行政委托或者行政授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若是因拆迁产生的行政纠纷诉讼,若是行政委托,在法律上应由本就负责行政征收的政府作为被告,至少应该是共同被告,承担法律后果;若是行政授权,则需要出具授权协议。

  纵观“血拆”案件的发生以及政府采取下放拆迁任务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做法来规避法律,不难看出,这些事件的发生多是在农村房屋拆迁中,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一方面农民只能通过以暴制暴的途径保护自己,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是代价有时却很惨痛;另一方面,拆迁办知道,他们受到的法律监督并不多,可以以各种名头行拆迁之实。

  因此,专业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您,无论是在遭遇违法强拆或者由非市、县级政府进行的拆迁或是其他任何情况下遭遇拆迁不公之时,希望大家不要意气用事,不要以暴制暴,要知道大多数的违法强拆行为都是违法的,法律站在我们这边,希望大家用法律的武器代替手中的工具来保护自己,以合法的途径维护被侵害的利益,使得我们真正成为拆迁再建设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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