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拆迁主体由企事业作为拆迁办的拆迁行为转变为了由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办一般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城投公司或者以土地储备为名的土地储备中心,在新法颁布之前,政府介入拆迁是违法的,而新法规定了征收主体变成了人民政府,这就直接将政府从半遮面的状态推到了前台,由政府主导实施征收拆迁行为,政府拆迁变成了名正言顺的事情。
二、政府在拆迁中角色的转变。
新法实施之前对政府法律定位是一个居中裁决的角色,他是居中解决拆迁办和拆迁户拆迁纠纷,新法取消了该制度,政府机关直接变为了征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三、初步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在法学界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法律概念,但是新法对与公共利益有了一个初步的界定,非公共利益的事由不得违法强拆,只能有双方协商,这是符合《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这部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最具有意义的改变,
四、征收决定书代替了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拆迁许可的唯一合法性的依据是办理拆迁许可证,而新法将拆迁许可制度予以取消,转变为了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取代了拆迁许可证的地位。
五、征收补偿决定书代替了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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