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中的必经环节,协议的内容关乎着我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对待每一个字都应当慎之又慎。但现实中在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环节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下面京平拆迁律师就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为例,给大家讲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你应当了解的知识:
一、谁有资格与我们签定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由此可知,提供补偿协议的一方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所以在签协议时,我们一定要注意落款红章到底是不是有权部门。
二、拆迁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协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以及附属设施等。
2、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情况。(1)若选择货币补偿,需要对被拆除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2)若选择产权调换,需要对被拆房屋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
3、拆迁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1)若选择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至于货币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支付完毕;(2)若选择产权调换,应当明确置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
4、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仅针对用于合法经营的商业用房)的支付。
5、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应当约定合理的搬迁期限。在过渡期内若选择过渡安置费,则应明确约定支付数额、期限和方式;若是选择临时周转用房,则应当明确约定周转房的地点、过渡期限。
6、违约责任。这一项条款非常重要,必须明确约定不能按照上述条款履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三、几种绝对不能签的情况
上面只是对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有一个基本了解,不能代表一切都在掌握之中了,实践中违法逼签、诱签、骗签的数不胜数,下面给大家列举几种千万不能签的情况:
1、以高额拆迁奖励为诱惑。拆迁办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往往会以高额的奖励费为诱饵并附上签约期限。可是这个所谓的高额奖励,往往只是拆迁办的一个幌子,要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办已经早早地盯上了你的更高价值的土地和房产。
2、以认定违章建筑为理由。这是拆迁使用最频繁的手段了,很多拆迁户的房屋一遇到拆迁就莫名的被扣上了违章建筑的帽子,拆迁户因为害怕得不到任何补偿,就急迫地签订了协议,但这也往往是拆迁办利用拆迁户的法律知识匮乏而产生的恐惧心理所设计的圈套而已。
3、以失去工作饭碗来威胁。家里有公职人员的,以停职来逼迫签字或者经常在其单位门口骚扰、找麻烦,给拆迁户制造极大的心理压力。其实不必恐惧,他们没有这个权利去剥夺我们的工作,要坚定信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4、动员街坊邻居进行语言攻击。拆迁办说只有所有人都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才能拿到补偿款、安置房,如果你不签,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好多拆迁户基于此不得不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5、欲擒故纵。拆迁办往往先找你谈几次补偿,之后就再也不搭理你,让你产生恐慌心理而主动签字。此时更应当沉得住气,以不变应万变,等待对方出招,并见招拆招。
最后,一定要摒弃一种错误观念:不签协议,拖拖拖!
京平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拆迁户: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时必须擦亮眼睛,不要听信对方任何的花言巧语,承诺的拆迁补偿和上述几方面内容都要落实成书面文字,成为协议条款,才能签字。当然对于不合理的地方要据理力争,同时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如果实在拿不定主意,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积极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切勿错失争取权利的机会,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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