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秋是来自内蒙古的草原姑娘,在她的家乡不仅有“风吹草地见牛羊”,更有大面积的土地供老百姓种庄稼、养鸡鸭。在她的家乡每家每户都有独立的大院子,房前屋后都可以种大面积的玉米、高粱和大豆。在她们看来,在自家院子里建房没有任何问题,也从不知晓自己盖房子还要有“批建手续”。尤其是近些年,农村新增人口越来越多,老百姓都会选择扩建已有的房子,或者在空地上重新修建房屋。
但是,随着城市化范围扩大,晓秋的家乡刮起了一阵“阴风”。那些原本已经修建起来的房子本来无人问津、相安无事,却因为拆迁项目被扣上了“违章建筑”之名,一张张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文书就像是从天而降的砖头,砸的老百姓晕头转向,措手不及,只得面临“依法拆除”。
正如京平拆迁律师代理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征地拆迁维权案件,委托人早在几十年前为解决居住问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了405平方米住宅,但是因为建筑管制规范性文件尚不完善,该建筑物建造时并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虽无相关建房审批手续,但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公民基于对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的信赖建造房屋,不应具有先天违法性。既然,建房行为在当时是合法行为,其依法取得的权利就应当受到保障。
然而,上海市相关部门竟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委托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不仅认定几十年的老宅子系违章建筑,同时要求委托人自行拆除,否则予以强拆。相信任何老百姓收到这么一份盖着大红章的文件都会束手无措吧,他们就是利用老百姓不懂法律,揪住老百姓没有产权证,恩威并施地迫使他们妥协签字,再引相关法律,强调拆除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让这些老宅子成为拆迁项目的牺牲品。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主要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和违反《城乡规划法》未获得规划许可、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那么,拆除违章建筑是不是像他们那样单纯以有证无证判断的呢?能不能像一些地方那样以所谓的航拍图为准认定呢?
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将直接影响被认定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为了避免侵害被认定人权利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处理。特别是遇到征地拆迁的,拆迁户应当享有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拆除违章建筑的,城乡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首先对违章建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章建筑进行了解、现场勘验,同时调取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其次,组织行政相对人开展听证,询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保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最后,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依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对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
其实,无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还是违反《城乡规划法》未获得规划许可、违反规划许可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城乡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只要向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我们就有权利针对影响自己权利的这一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大家收到关于违章建筑认定的决定或者限期拆除的通知后,仍然选择坐以待毙,坚持认为不签字拆房子违法,那就大错特错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据此可知,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将导致维权不能。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拆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唯有通过复议、诉讼的程序撤销影响自己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方能避免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行为。
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城乡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在强拆的七日前发布通告;各乡、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违章建筑拆除程序制作拆除方案;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制作拆除方案。拆房子实质上是在拆一个家庭,作为地方衣食父母,城乡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对拆迁户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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