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由征地实施单位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一)重置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有条件安排回建地的,可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二)评估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有条件开展评估的住宅房
2023-04-03 -
广西《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8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
第三十条居民与其家庭成员共有住宅房屋的,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
2023-04-03 -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补偿(1)需要回建地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规划要求以主房合法占地面积进行拆一补一回建,回建地安置面积每户不低于48平方米、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原住房合法占地面积超出安置的回建地面积部分按回建地的划拨评
2023-04-03 -
广西《平乐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3月13日开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凡我县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县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 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
2023-04-03 -
广西《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广西永福县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一)短期作物给予一造补偿(调整内容详见附件1);(二)果树、林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给予其一年产值补偿(调整内容详见附件2);(三)苗圃、树木补助费(调整内容详见附件3);(四)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不予青苗补偿;
2023-03-31 -
广西《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现行有效
房屋基础部分的补偿。对能提供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房屋,按设计图纸上相关数据。(1)宅基地平整,基础土方按15元 立方米标准补偿。(2)混凝土基础按280元 立方米标准补偿、钢筋按市场价格计算补偿。(3)石方基础按160元 立方
2023-03-31 -
广西《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一)的通知》
原标准:蔬菜果蔗类型名称中“指天椒”修改为“辣椒类”;将“芝麻”列入“豆类”栏,按2000元 亩补偿;“龙须菜”按5000元 亩补偿;将“慈姑”列入“莲藕”栏,按4000元 亩补偿;将“西瓜”列入“瓜类”栏,按2500元 亩补偿;“海南蒲桃”列入“一
2023-03-31 -
广西《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2020年施行版本有效期已延长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大新县范围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以及国有建设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本补偿标准未规定的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由财政、审计、发改(物价)、农业、自然资源(林业)等业务部门出具
2023-03-31 -
广西《灵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如下执行:按应得安置调换面积1∶1 2调换(含公摊)。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
2023-03-31 -
广西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按征收每亩集体土地预留60M2的安置就业用地,预留安置就业用地严格按照城镇规划控制,按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设计、统一报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放弃预留安置就业
2023-03-31 -
广西《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以延长
第七条 安置预留就业用地有如下三种方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涉及被征地农民形成的小集体(以下简称“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选择其中一种:(一)货币补偿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的预留安置就
2023-03-31 -
广西《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补偿标准》自2014年6月8日起实施2023年现行有效
苗木移植费包括苗木起挖、运输、栽植、养护等涉及移植的全部费用,补偿后由种植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移植;逾期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清场,清场费用列入征地拆迁成本,因苗木移植及清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种植人自行承担
2023-03-30 -
广西北海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现行有效
(1)每户宅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多处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60%补偿。(2)每户宅基地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20平
2023-03-30 -
广西《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与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搬迁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置换比例如下:框架结构1:1 3;砖混结构1:1 2;砖木结构1:1 1。低层复式楼分两层“见天”和两层“见地”复式楼。选择“见天”复式楼安置,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0 9;砖混结构1:0 8;砖木结构1:0 7。选择“见地”复式楼
2023-03-30 -
广西《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自2020年9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
2023-03-30 -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第二十四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对其符合补偿规定的房屋和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分别给予补偿。(一)对房屋的补偿按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执行。(二)宅基地补偿:1 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根据被搬迁房屋面积及实际情况对宅
2023-03-30 -
广西《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23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更新了《荔浦市建设用地征收林(果、竹)木、农作
2023-03-30 -
广西《武宣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广西武宣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1 第一区片武宣镇各村民委:47667元 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9067元 亩和安置补助费28600元 亩)。2 第二区片二塘镇、三里镇各村民委:44940元 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976元 亩和安置补助费26964元 亩)。3 第
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