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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2022-06-27 -
浙江省《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2022年现行有效
浙江省《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金华市安置以户为单位。安置人口的住宅建设占地限额为每人25平方米。该户宅基地面积按安置人口数和限额面积确定。宅基地安置按“一户一宅,不超标
2022-03-14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2021年最新版出炉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2021年最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出炉,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限额标准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计,小户1-3人为90平方米,中户4-5人为12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为140平方米。第十六
2022-03-14 -
浙江省2020年最新《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发布
浙江省2020年最新《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发布,第十五条 安置方式。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联排、公寓或联排+公寓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或若干种由相应类型的产权户按
2022-03-07 -
浙江省海宁市2022年最新《黄湾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出炉
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2022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黄湾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出炉,附件1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青苗补偿标准参照表,附件2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附件3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树
2022-03-04 -
浙江省海宁市《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公寓房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2022年有效
浙江省海宁市公寓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公寓房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试行)》2022年有效,三、标准户型的房屋安置(二)标准户型(即符合海政办〔2000〕21号文件规定,具备村民建房条件但其他户型除外)安置面积标
2022-03-04 -
浙江省《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最新已于2020年经县政府通过
浙江省《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最新已于2020年经县政府通过,浙江省常山县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按该户核定的可安置人口及选择的不同安置方式所对应的安置系数进行确定计算。(一)基准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人核定的可安置人口
2022-03-04 -
2022年最新《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炉
2022年最新《江山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炉,第十九条 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均可安置面积标准分为4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两档,具体按《江山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安置人口核定办法》(详见附件2)规定办理。附件:1 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2022-03-04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2-02-08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第三十二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
2022-02-08 -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十三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022-02-08 -
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使用已公布机构名录
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拆迁户协商选定,或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当使用已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评估机构时,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规模及进度要求,
2021-11-12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2018年6月25日公布实施的《浙江省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
2021-11-12 -
浙江省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2021-11-11 -
浙江省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拆迁办和拆迁户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可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
2021-11-11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象政发〔2019〕126号)和《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
2021-11-11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拆迁办、实施单位、拆迁事由、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
2021-11-11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第六条 合法土地超过可安置面积按标准容积率换算的面积部分,参照国有土地上超容积率土地评估标准给予补偿,但当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时,应当扣除超过建筑面积部分按标准容积换算的
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