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819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或者个人。第十九条& 819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需要预留建设用
2023-04-21 -
广西《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4年4月29日印发即将进行修订,2023年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桂林市城区分区域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1)测算。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 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 4倍确定;
2023-04-20 -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部分补偿,见附件4。(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见附件4、附件5、附件6。(三)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补偿。被征收有证房屋或唯一住房的房屋,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
2023-04-04 -
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23年未做调整
我县辖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原获批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
2023-04-04 -
广西《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起生效
房屋征收奖励标准(一)主房征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以宗地户为单位,按每月每户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023-04-04 -
广西《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征收土地拆迁合法的住宅地、地上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按照征收时评估价(根据房屋位置、建设年限、装修情况、成新率等)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再回建安置。评估程序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
2023-04-04 -
广西《上林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自2022年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钢混、砖混、砖瓦、泥瓦、简易结构:以墙根边界线内面积为准。面积计算办法: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 T17986—2000)进行有关建筑面积计算;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钢混、砖
2023-04-03 -
广西《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由征地实施单位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一)重置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有条件安排回建地的,可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二)评估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有条件开展评估的住宅房
2023-04-03 -
广西《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8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
第三十条居民与其家庭成员共有住宅房屋的,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
2023-04-03 -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补偿(1)需要回建地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规划要求以主房合法占地面积进行拆一补一回建,回建地安置面积每户不低于48平方米、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原住房合法占地面积超出安置的回建地面积部分按回建地的划拨评
2023-04-03 -
广西《平乐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3月13日开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凡我县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县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 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
2023-04-03 -
广西《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广西永福县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一)短期作物给予一造补偿(调整内容详见附件1);(二)果树、林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给予其一年产值补偿(调整内容详见附件2);(三)苗圃、树木补助费(调整内容详见附件3);(四)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不予青苗补偿;
2023-03-31 -
广西《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现行有效
房屋基础部分的补偿。对能提供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的房屋,按设计图纸上相关数据。(1)宅基地平整,基础土方按15元 立方米标准补偿。(2)混凝土基础按280元 立方米标准补偿、钢筋按市场价格计算补偿。(3)石方基础按160元 立方
2023-03-31 -
广西《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一)的通知》
原标准:蔬菜果蔗类型名称中“指天椒”修改为“辣椒类”;将“芝麻”列入“豆类”栏,按2000元 亩补偿;“龙须菜”按5000元 亩补偿;将“慈姑”列入“莲藕”栏,按4000元 亩补偿;将“西瓜”列入“瓜类”栏,按2500元 亩补偿;“海南蒲桃”列入“一
2023-03-31 -
广西《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2020年施行版本有效期已延长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大新县范围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以及国有建设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本补偿标准未规定的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由财政、审计、发改(物价)、农业、自然资源(林业)等业务部门出具
2023-03-31 -
广西《灵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如下执行:按应得安置调换面积1∶1 2调换(含公摊)。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
2023-03-31 -
广西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按征收每亩集体土地预留60M2的安置就业用地,预留安置就业用地严格按照城镇规划控制,按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设计、统一报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放弃预留安置就业
2023-03-31 -
广西《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以延长
第七条 安置预留就业用地有如下三种方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涉及被征地农民形成的小集体(以下简称“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选择其中一种:(一)货币补偿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的预留安置就
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