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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公职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方式阻碍房屋征
2022-06-17 -
安徽省《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鉴定为危房可采取翻建、重建、产权收购、等价置换或者协议搬迁等方式处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合肥市经鉴定为危险住房的,按照“人房分离、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翻建、重建、产权收购、等价置换或者协议搬迁等方式处置。第十七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
2022-06-17 -
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1986年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可根据卫星图确定产权面积给予补偿,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计算补偿:安徽省合肥市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
2022-06-17 -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城市更新主要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危旧房及老旧厂房改造,自2022年3月3日起施行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 城市更新主要包括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及老旧厂房改造提升、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城市安全韧性建设、新城建提升、城市风
2022-06-17 -
安徽省《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之前版本
安徽省《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 平方米-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
2022-06-16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最新版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1年3月1日施行版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2022-06-16 -
安徽省《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予以批准实施
安徽省《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条《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
2022-06-16 -
安徽省《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房不超过三层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安徽省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一般不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十米,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2022-06-16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22-06-16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建房申请不予批准,自2011年起施行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
2022-06-15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2022-06-15 -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
2022-06-15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要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三旧”改造工作要关注民生,正确处理好“三旧”改造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明晰产权,切实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
2022-06-15 -
《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23年6月底完成排查违规改建扩建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问题
《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集镇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2022年5月底前按照“回头看”要求完成所
2022-06-15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自2009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
2022-06-15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自2011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
2022-06-15 -
《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和老旧小区改造流程以及资金支持政策
《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以适应居民不同生活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实施基础类改造,突出补齐功能性设施短板,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完善类改造和提升类改造,对老旧小区改造中符合相关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资
2022-06-1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要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
2022-06-14